什邡市民政局关于2024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资格认定
及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24年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格认定及生活费发放情况公示如下:
一、保障对象认定标准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等12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民发〔2019〕99号)、四川省民政厅等3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及四川省民政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21〕73号)规定: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年度发生医疗费用,在基本、补充、大病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超过上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疾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相关材料;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利害关系人申请,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作出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对失联情形的认定,可由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1),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对因有关证件文书遗失、个人信息缺失等原因无法认定的,采取部门信息比对、DNA鉴定等多种方式开展认定工作;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市民政局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2)进行认定。
对以上所列情形无法覆盖,但已在事实上造成儿童无人抚养的其他特殊情形,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科学界定是否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方式,可由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其他特殊困难认定申请,提交“邻里证明(3人以上民事行为能力人)+村(居)证实”资料,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市未成年人保护议事协调机构“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二、2024年事实无抚养儿童生活费发放情况
2024年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享受事实无抚人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待遇的共409人次,总计发放金额458030元。
什邡市民政局关于2024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资格认定
及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24年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格认定及生活费发放情况公示如下:
一、保障对象认定标准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等12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民发〔2019〕99号)、四川省民政厅等3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及四川省民政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21〕73号)规定: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年度发生医疗费用,在基本、补充、大病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超过上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疾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相关材料;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利害关系人申请,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作出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对失联情形的认定,可由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1),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对因有关证件文书遗失、个人信息缺失等原因无法认定的,采取部门信息比对、DNA鉴定等多种方式开展认定工作;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市民政局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2)进行认定。
对以上所列情形无法覆盖,但已在事实上造成儿童无人抚养的其他特殊情形,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科学界定是否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方式,可由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其他特殊困难认定申请,提交“邻里证明(3人以上民事行为能力人)+村(居)证实”资料,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市未成年人保护议事协调机构“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二、2024年事实无抚养儿童生活费发放情况
2024年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享受事实无抚人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待遇的共409人次,总计发放金额458030元。